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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称贫富差距远超预期 建议国企红利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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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多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人士直言,收入分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决心。

为了约束各级政府的责任,全国人大建议,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十二五”规划,并作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目标。为此应制定若干定量目标,如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GDP增速,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挂钩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各级政府应建立职工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物价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变动相应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形成 “小步快走”的调整模式,逐步将其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水平,从起点上维护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权益。

近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尽如人意的执行情况受到诸多质疑。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把现行法律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进行工资协商的选择性规定改为义务性规定,并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要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责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平等协商。

在规范垄断性行业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尽快制定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具体来说,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额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竞争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其增长情况进行审批和管理,垄断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步伐,制定《工资法》或者《工资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普通职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更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系统改革财税制度

针对现有收入分配制度中涉及的财税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调研报告中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对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推动个人所得税向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报酬的方向转变,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应超过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为2436元),而且要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建议还提出,尽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克服现行分类税制公平性较差的缺点,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未来还应逐步确立以家庭作为纳税申报主体,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和支出情况合理确定个税扣除标准,进一步公平税负。

对于被社会广为诟病的“灰色收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在二代身份证号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税务、财产登记合一的个人信息系统,加强对多元化、隐蔽化收入的监控。同时,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

在收入的消费环节,建议提出要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对特殊的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在收入的积累环节,加大财产税的调控力度,研究推出物业税、财产税等税种;在收入的转让环节,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教授也指出,“十二五”期间应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举措,着力破解物业税开征的难题,结束中国在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拉近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

针对资源性垄断性行业的暴利和过高收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健全资源税计税依据,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计税办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同时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分配管理,将上缴红利企业的范围扩大至金融企业,提高国企上缴红利水平,将征收红利纳入公共预算由群众分享,降低垄断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社会财富。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进一步阐述了“化税为薪”的思路,希望适当降低企业税负,为利润微薄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竞争性行业增加劳动工资留下空间,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从总体上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而在缩小地区发展差异和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财政体制方面应根据事权合理分配财力,适当增加基层收入。此外,中央还应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拓宽居民收入途径

城乡居民收入来源过于单一并缺乏有效的投资手段,是制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曾指出,中国之所以需要超过9%的年增长率才能保证居民的就业和收入需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国民普遍缺乏财产性收入,无法获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产升值溢出效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努力形成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格局。

在增加居民工资性、经营性收入的同时,还应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股票和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开辟境外投资新途径,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更应该进一步保护小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并逐步改变储蓄存款长期负利率的状况,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

为此,应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对群众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

在农村,应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让更多农村居民获得集体土地的增长收益。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抓紧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私人住宅所有权抵押的办法,让农民财产的价值得到体现。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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