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1-09-28
八、考察体检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合格的人员根据“择优”的原则全面衡量,决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按1:1比例,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九、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7天。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宿州市委组织部、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57-3027046
监督电话:0557-3050279
附件:《2011年度宿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
标签: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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