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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五)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人数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由选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选调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选调人选,体检不合格的空缺职位可进行递补。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选调机关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选调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医院对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与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对拟选调人员分别在选调单位、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调任、录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录用)的,选调机关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选调(录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任(录用)等手续。
选调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三、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选调机关要强化对选调公务员纪律监督,安排本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对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公务员选调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选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选调规定和纪律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违反选调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选调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选调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六)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信息发布
公务员选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一)公告、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等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以及选调机关官方网站进行。
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五、政策解释
本公告政策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的事项,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选调机关联系解答。
政策咨询电话:自治区公务员局0991-3689766。
纪律监督电话: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标签:四川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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