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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1
材料四:
新华网长沙12月19日电(记者侯严峰、王研)当前正值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全国不少地方招聘会开得热热闹闹,但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令人担忧:有些单位,为求职者设置了诸如性别、年龄、相貌、学历、户籍、经验等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就业门槛。
近日“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公布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58%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许多单位明确声明不要女性,借口是女性要生孩子、不专心工作;一些单位招聘员工好似选美,完全不看是否有真才实学;在公务员招考中,相关单位屡屡提出“只限本地户口”的条件。甚至血型不好、城市独生子女等,都成了拒绝求职者的理由。个别企业“姓裴不吉利、姓贾有损公司信誉”等歧视性要求,已荒唐到极其可笑的地步。
更值得忧虑的是,在供求比例失衡、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现象有普遍化、“正当化”、“合理化”的趋势。因为用人单位处于优势,把持着话语权,求职者面对就业歧视时很少有人诉诸法律。
就业歧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其次是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就业平等,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加快立法,将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政府部门应尽快全面清理目前公务员招考中的各种显性和隐形歧视条款,为全社会做出良好的示范;用人单位要摒弃特权思想,树立人人平等的用人观;政府部门应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督促其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建立健康平等的社会就业环境,需要政府、社会付出持久的努力。
日前,湖南省举办了首届女大学生专场供需见面会,360多家招聘单位为来自全省10多所大学的近万名女大学生提供了6000多个就业岗位。据称,本次专场供需见面会涉及财务、营销、服装、经贸、旅游服务、表演、金融等许多门类。在招聘岗位中,文秘、销售、公关、前台接待等占了较大比例。尽管会场上挺热闹,可是,一些招聘单位乱设就业“门槛”的行为,又令不少女大学生望而却步。
在供需见面会现场,一些招聘单位开出的应聘条件,引来了不少求职者的争议。长沙一家公司招聘公关秘书一职,就把“有一定酒量”列为应聘的基本条件。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一名女大学生刚刚参加了面试,但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把是否有酒量作为招聘的要求,我觉得这对女性有点不尊重,难道做公关秘书,就是来陪酒的吗?”不少参加供需见面会的人也认为乱设这样的就业“门槛”不仅庸俗,而且涉嫌“性别歧视”。一名企业招聘主管则表示,设置这样的岗位要求是“量体裁衣”,“即便求职者在其他方面表现优秀,但滴酒不沾,在这个岗位上我们不予考虑。”
时下,确有一些用人单位面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由紧俏而饱和,就自视过高,提出的条件五花八门,设置的“门槛”难以逾越。比如那家要求应聘者“有一定酒量”的公司,同时还要求应聘“公关秘书”岗位的女大学生“身高165公分,形象气质佳”。言外之意,不是“美女”,缺少“酒量”,就没有资格应聘。这些招聘“条件”反映了这家企业用人方面的“霸气”,也反映了个别企业管理者缺乏基本的文明素质。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很多,但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就业政策之外人为乱设就业“门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看来,应聘大学生多,而单位用人岗位有限,所以就可以不顾实际,任挑任选,还可以附带许多“特殊”条件。一旦不合乎他们的“条件”,不论大学生的学业成绩如何、综合素质如何,都一律“免谈”。更有甚者,个别单位还把招聘当作了“选秀”“选美”,结果使得不少学有所成的莘莘学子被拒于门外,到头来单位的人才环境也没有得到多大改善。
此外,在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上,各级政府也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时给予指导。湖南省首次举办女大学生专场供需见面会,对于急需寻找就业门路的女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湖南女子大学一名应届毕业生说,举办女生专场供需见面会,专业性更强、择业方向更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也大多适合女生。由此可以想见,如果举办单位也给招聘单位设置一道不得人为乱设门槛的“门槛”,规范招聘单位的招聘行为,并要求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实际需求选择人才,那么,女大学生们一定会更加满意。
当然,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用人方面拥有自主权,根据岗位实际提出用人条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任何单位都应当对社会负责、对应聘人员负责,而不应随心所欲,乱设这样那样的“门槛”,最终既损害了大学生择业的权利,又使单位工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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