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公务员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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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分值各150分。

报考专业要求为英语、日语、阿拉伯语、维吾尔语职位的,笔试科目还包括《专业科目考试》,分值150分。

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2年4月21日、4月22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21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4月22日上午:《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笔试两门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报考专业要求为英语、日语、阿拉伯语、维吾尔语职位的,笔试成绩为笔试三门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之和。

符合公务员招考笔试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加10分;

4、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加10分。

同一名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报考者于考试结束10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含加分)。

(五)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面试开考比例(3:1)分职位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定向招考职位以及专业性强、生源少的特殊职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开考比例。

七、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在整个考录工作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审核。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三)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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