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公务员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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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八、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或者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三)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报考专业要求为英语、日语、阿拉伯语、维吾尔语职位的,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60%+面试成绩×40%。

(四)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成绩。

(五)如果报考同一职位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六)定向招考的职位因故空缺时,可采取面向符合报考定向职位条件者公开调剂的方式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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