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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协调办每年对引才单位人才引进、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协调办备案。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经协调办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期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聘任(用)合同;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人才制度,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1—2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市域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关系不转、哪里需要哪里去”的柔性流动方式。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工作应不少于5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阿拉山口市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未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用人单位损失的,经市协调办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从原单位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市直用人单位意见,经协调小组核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阿拉山口市设立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长,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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