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市长寿区第三季度事业单位招聘103人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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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2016年重庆市长寿区第三季度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3名,详见附件1。各街镇环保所招聘人数详见附件2,报考长寿区街镇环保所的考生,根据同一招聘岗位的考试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单位。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自愿在长寿区服务5年及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长寿区未满5年服务期的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报考本次招聘的岗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三) 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应聘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4日。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4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0年9月5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以及《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审核报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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