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6-11-24
九、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政府雇员的待遇和管理
1.政府雇员是海东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实现特定的工作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专业人才。政府雇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2.政府雇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3.政府雇员受聘期间,薪酬按不同岗位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在编人员同样的津贴补贴及各类假期等待遇。
4.政府雇员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事项
(一)加分条件和加分登记
1.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到农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根据《海东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公开招聘的市直机关见习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须携带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于12月1日—2日到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37号)进行加分条件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审核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
(二)户籍、年龄等的时间认定
符合我市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市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出生日期应为1975年11月23日以后出生)。各类服务项目生的服务年限截止到2016年11月23日。
(三)总成绩并列处理
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四)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处理
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环节只递补一次。
(五)关于所需专业条件
所需专业条件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
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六)关于学历证书
所有考生必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提交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七)在考察环节,所有进入考察环节的考生需提供在教育部“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一份。
(八)不得报考的情形
1.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现场资格审查时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九)公开招聘期间,请考生随时登录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看,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按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后发布的信息为准。
咨询电话:0972-86662688612947868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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