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长江航道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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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三)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在考生中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成绩相同者,均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用人单位网站或报名网站上公布。

2.面试拟于5月份进行,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在汉单位由局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当天应试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成绩可向报名单位查询。

3.面试前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审核资料包括:

(1)接收毕业生

1)身份证;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就业协议书;

4)“非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由学校出具的尚未派遣且可以开具2017年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的证明材料。

(2)留学回国人员

1)身份证;

2)毕业证;

3)教育部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短缺专业人才

1)身份证;

2)毕业证;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满5年有效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协议);

5)专业资格证书或资格文件。

(四)考核

对短缺专业人才要组织考核。考核侧重于了解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实际面试人数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少于3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成绩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未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按应聘人员笔试成绩50%和面试成绩50%之和计算;博士研究生和短缺专业人才按面试成绩计算。

体检由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其所在地“三甲”以上医院进行,原则上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岗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公示拟聘人选

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核考察情况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在各用人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拟聘岗位、综合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其他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1.报考人员应在2017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

2.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3.咨询、监督电话:

各用人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长江航道局2017年度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计划》;

监督电话:长江航道局纪检监察处027-82764178;

长江航道局人事教育处027-827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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