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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7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党籍处分、开除中国********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录用 考察 细则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印发
标签:浙江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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