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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3年宁波市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47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22名,其中,市级机关213名(含市监狱劳教单位),县(市)区机关766名,乡镇机关143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105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参加共青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浙江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46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9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14。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和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宁波生源2013年应届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4、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5、市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6、市级机关面向“两项计划”人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截止2013年1月4日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7、市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和“两项计划”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8、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中,江东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镇海区含石化开发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奉化市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东钱湖镇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为鄞州区、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9、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3年1月4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10、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3年1月4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11、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12、截止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4、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15、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1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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