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2013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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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并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5名及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并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1:2确定面试对象。

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军事技能测评项目为3000米跑、自动步枪5发射击、立定跳远三个项目,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试行)》。

(二)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三)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技)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人事编制网、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等网站公布。

八、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对报考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进行军事技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军区实施。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其中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宁波生源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等。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体能测评和面试。

九、面试

面试由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并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由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后确定的考察对象名单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由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对报考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公务员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十三、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示7天。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同时在拟录用人员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2013年9月30日前未能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递补规定

(一)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实施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前2天后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上报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规定予以递补。

(四)截止上报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之日,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计划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五)递补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十五、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网络技术问题可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相关电话和网站。

(二)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三)截止到2013年1月4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不限)。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应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须在2013年1月4日0时—1月10日24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六)报考人员必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七)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八)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13年1月26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九)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缴费确认人员可自公布取消计划之日(含)起2天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放弃改报的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十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十二)报考人员对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三)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省、宁波市相关公告。

本市咨询电话:0574-63938255、63938256,监督电话:0574-63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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