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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军人退伍证》,以及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相应的原始证件。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资格复审。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详见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3)。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底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五、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培养院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培养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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