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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5年兵团政法干警考试公告(1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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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与笔试成绩同期公布,请考生及时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九、 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因资格审查、视力检查、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 面试

资格复审、视力检查、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持面试通知书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使用汉语答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总成绩。

十一、 体检

按照拟录用人数与体检人数1:2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经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对心率、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进行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二、 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用人员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对象,递补只能进行1次。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十三、 公示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兵团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根据总成绩排名,按职位拟招录人数1:2的比例推荐给定向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十四、 拟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提交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6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 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公安局、兵团检察院、兵团法院、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六、 监督与回避

兵团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七、 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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