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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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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兵团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统一录取,定向培养,为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122名公务员(其中公安系统18名、检察院系统2名、法院系统2名、监狱系统100名)。其中,面向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招考培养67名,面向部队退役士兵招考培养55名。
一、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其它条件;
(五)具有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所有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须是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二、 招录对象
(一)新疆生源2013-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2013-2015年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9年8月31日至199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四)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五)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六)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 招录培养模式、培养院校和考录职位
(一)招录培养模式
招录培养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定向培养,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1. 专科教育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 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 研究生教育
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司法资格政策。
(二)培养院校和考录职位
详见《2015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四、 招录工作时间安排(北京时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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