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5-08-24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
1.凡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的报考者,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3. 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024-2312886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308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185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064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64、13386862246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技术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30
公安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辽宁政法干警考试信息平台二维码
原标题: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点击下载>>>
1.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二学位).xls
2.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专升本).xls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4日
上面公告包括很多内容,请您仔细查看,上面的就是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关于辽宁省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的文章,希望对您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更多关注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
标签:考试公告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