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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四、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院校定向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检查
坚持公开考录,保障考生和社会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浏览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62663221、6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6360952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6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检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厅:0551-62801299;
省司法厅:0551-62215029。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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