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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16.【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法分论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C。
17.【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债的消灭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互负的债务加以冲抵,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被相互消灭。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甲乙双方互欠双方债务,最终相互冲抵,这属于债的抵消。因此,本题答案为B。
18.【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的履行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债权没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中的债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中的债权有先后顺序。题目当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答案为D。
19.【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买卖合同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是由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因此,本题答案为D。
20.【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的内容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本题答案为A。
21.【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人格权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其中法人可以享有的是名称权和名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22.【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人格权
【难度系数】较难
【解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题目中甲的报道是虚假报道,乙并未服用违禁药品,侵害了乙的名誉权。侵害肖像权的要件是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新闻报道不属于营利,因此甲在新闻报道中刊登乙的照片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甲在报道中引用乙的姓名不涉及干涉、盗用和假冒,因此也不构成姓名权的侵犯。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题目中并未涉及乙的获奖情况,不属于侵犯荣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A。
23.【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血亲的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或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所以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自然血亲,而非拟制血亲。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所以选B。
24.【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结婚条件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故本题选A。
25.【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婚姻效力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被胁迫,而非被欺骗的。所以仅仅是因为被欺骗而结婚的婚姻,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和胁迫情节的,是有效的
26.【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法定继承人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选C,ABD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27.【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遗嘱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要求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本题选B。
28.【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担保物权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留置,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留置权属于他物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29.【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债的发生依据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消防战士救火、警察制止歹徒、被收养人赡养养父母都是有义务而为之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因此,本题答案为D。
30.【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责任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未尽通知、协助、告知、照顾等附随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4.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因此,本题答案为A。
31.【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权利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解析】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因此,本题答案为B。
32.【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C。
33.【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
34.【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较难
【解析】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D。
35.【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法
【难度系数】中等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马路上开挖水沟未设置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甲应当对乙掉入水沟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
二、
36.【答案】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法人成立条件
【难度系数】中
37.【答案】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债发生的原因
【难度系数】中
38.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含义。
【答案】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共同共有
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2.按份共有
概念: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征:
(1)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共有
【难度系数】难
39.【答案】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论述
【考点】民事责任
【难度系数】难
40.【答案】(1) 2010年3月8日的时候婚姻关系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例中 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8日成立。
(2)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甲的房子一般属于婚姻共同财产,一半是乙的,一半是甲的,甲分的房子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有儿子丙、妻子乙、女儿丁各三分之一。婚姻法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继承法法律条文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本案中甲父母去世,所以甲的继承人是乙、丁、丙。丁和丙都是甲的孩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故本案中甲房子的部分由乙、丁、丙继承,并且各占三分之一。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婚姻法与继承法
【难度系数】难
41.【答案】(1)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双倍定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乙违约,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2)本案中的房屋应当归丙。因为根据物权法律的条文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房子是不动产,变动需要过户登记,甲与乙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与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例中的房屋归丙所有。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定金与不动产转移
【难度系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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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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