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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中的收入总额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概述、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
问: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知识点分析: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解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提示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特许使用费收入
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0.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1.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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