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受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岗位上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报初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
第十九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注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后,可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岗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条 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审核等收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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