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路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5)
建筑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建设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称文本)已多年,在众多业主及施工单位眼里,签订施工合同已是非常轻松的事情,只需在网上下载合同文本并逐条填写即可完事。事实上,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建设部推行的文本在很多问题上还过于原则,甚至缺失,极可能让业主或施工单位处于不利状况。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至少对以下几个问题应予明确:
其一: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违约责任很难做到。
但除明确文本中列举的质量不合格、逾期完工、不按时付款等三项违约责任外,至少还应注意以下几项违约责任:
——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应充分关注此项违约责任。因为一旦施工进度延迟,即可能在以下方面对业主造成损失:错过销售旺季、增加广告费等营销费用、增加融资难度、因融资不按计划到位而欠付应付款,展期项目延期等。因此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合同,应就进度延迟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中间交工延后或拒绝交工的违约责任。
中间交工是否及时,往往影响一些专业分项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工业项目,如果中间交工不及时,将造成设备安装合同无法及时进行,继而引发业主与设备商、安装单位之间的责任纠纷。如土建单位拒绝中间交工,最严重时,可导致设备无法安装,业主的损失将难以估算。因此,如项目中存在专业工程需交叉施工的,合同中应明确中间交工延后和拒绝中间交工的违约责任。
——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设备验收不合格的责任,一般人理解这属于建筑质量责任范畴,只要合同中有乙方免费返工条款即可。但问题是,设备试车成本一般由甲方承担,反复试车必然会导致建筑成本上扬。在工业项目中,一次试车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没有明确的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利。况且,工业项目中,往往是先土建竣工验收,后开展试车,这就更需要约定试车不合格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