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路监理师考试《监理理论》辅导资料(1)

2014-11-21 13:30:18 字体放大:  

2014公路监理师考试《监理理论》辅导资料(1)

不断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我国在公路建设中试行并推广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高速公路在我国建设已有十余年时间,在学习市场经济国家这套先进管理经验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教训。目前和今后一个较长阶段,我国要进行大规模的公路建设,总结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经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情的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公路项目管理现状

我国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到生产经营、偿贷付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因此项目法人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均处于主导地位。从系统学的观点来看,某一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属于系统的内部要素,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一方面能够利用系统外部环境,给项目提供物质和信息,如足够的资金,强烈的质量意识等,另一方面又可利用招投标手段,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调整系统内部结构,使系统功能较佳,因此这个系统的功能(项目的设计及建设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狭义讲,项目管理有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三大目标,从广义讲,项目管理除上述三项目标外,还可包括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文明工地等目标。从多年来项目管理实际运行的效果看,监理的主要职责在于质量控制,若把监理看作冲在前线的“战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大概要算做“督战队”;在工期、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等方面,监理也可起到一定管理作用,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也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精力弥补这方面的管理不足;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主要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联系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来保障。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管理项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从理论上讲,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为合同关系,但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实际上扮演着“准政府”的角色——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行政管理”为重要手段。由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所处的特性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这么说,项目管理机构的风格,往往就是一个项目的风格;项目管理机构的水平,往往就是一个项目的水平。因此在现阶段,要保障项目管理的成功,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除了必须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机构外,还必须不断加大对项目的控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