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9)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可调总价、固定单价、可调单价、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方式。
P262 (4)变更价款的确定
承包人在工程成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5)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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