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89工程变更的范围: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为数量;
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删减任何工作,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任何附加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屐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设计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的工作。
2.工程变更的批准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予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有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权利,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约定,通常在发出变更同之前征得业主批准。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权限,承包人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工程变更的指示。
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应该向业主索赔;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改,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对业主带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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