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辅导(10)

2014-10-20 13:31:29 字体放大:  

11、 监理单位具有依法审查、隐患三处理(整改令、停工令、报告)、依法监理职责。

12、 出租机械设备的单位具备三证明: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

13、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

1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7、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9、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0、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