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建法规科目数字考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4-05-15 10:50:08 字体放大: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12.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5.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