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3)

2015-02-17 13:24:02 字体放大: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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