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3)

2015-03-28 13:56:01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3)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 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变更:狭义 的变更是合同内容 的变更

广义 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 ,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也称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的条件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