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备监理的范围
设备监理的范围应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成套和单体设备、信息系统的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及调试过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过程必须要纳入到设备监理的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①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②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③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以上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国家实行强制设备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设备监理,但具体的设备监理任务并不是政府强行分配给设备监理单位的。
一项设备监理任务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通过某种形式挑选出设备监理单位之后,通过合同委托给这个设备监理单位的。
5.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
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表现在它的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设备监理单位是属于咨询行业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受业主委托之后成为设备工程项目中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经济和行政上不依赖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监理业务上有其行业规则,在监理执业上有其职业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