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 托。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供货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但根据多年的咨询和监理实践总结的经验,监理介入的时间越早,监理的效果就越好,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选定合理的合同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7.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一些权利,一般有: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
2)、组织协调主持权;
3)、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4)、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5)、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
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服务的宗旨是监督和控制承包单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一方面要监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承包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