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实务》的要点提炼(9)

2014-04-24 15:21:17 字体放大:  

1.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册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栏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抵押权人名称、通讯地址、抵押范围、权利顺序、抵押贷款金额、债务履行期限等;“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2.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核发给抵押权人。

(四)其他

同一宗地设立若干抵押权时,以受理申请的先后须序进行审核、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序。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是对已经登记过的土地使用权设定出租权的登记。

一、基本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二、法律特征

(一)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依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农业用地的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并经依法登记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租。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不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方式的主要区别。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达成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租人将出租的土地交给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 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2.申请时限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

(3)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证明: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出租人应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利人一致。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与租赁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对土地投资情况的审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出租土地的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

4.对租赁期限的审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册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栏填写土地使用权出租所依据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承租人名称、通讯地址、出租范围、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等;“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出租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核发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