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4日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采购中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招标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