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规划师考试规划实务重要知识点解析9

2011-12-14 11:36:45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3 建筑间距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注明应符合有关法规的名称。同时,应根据消防、铁路、河湖、文物等法规要求提出的间距要求。

4 环境设计要求

与相邻建筑空间关系:如有审定城市设计成果,应作为依据提出。

5 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绿地率:应根据控规或绿化条例填写。

集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2m2/人,居住小区1 m2/人计算。

6 交通规划要求中主要出入口方位应注意出入口设置与路口距离应满足法规要求,及开口尽可能开向低等级城市干道。

7 其他要求

提出市政站点应在征求各专项负责单位设置要求后,在规划方案中要安排。

由其他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写明。

8 规划条件通知书附图要求

五 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方案评析的程序和操作

1 设计方案评析的程序

(1) 调阅有关用地、建筑档案了解申报项目的用地及相邻用地的规划建设情况,整理以前各审批阶段的文档资料;

(2) 将设计方案与规划条件的指标进行核对比较;

(3) 进行勘察现场,了解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图;

(4)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标准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2 设计方案评析的操作要求

设计方案评析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注意核对给定规划设计条件与设计方案中各项技术指标的差距;

2 应着重领会图面中给出的数字和文字的含义;

3 应注重设计方案在性质、规模、布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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