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的交通造价软件;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的;
(三)交通造价软件经评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技术缺陷的。
第十一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评审过程当中,采用欺骗、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求通过评审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交通造价软件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予以公示后,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及证号。
遗失评审合格证书的,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声明作废后,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交通造价软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供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一套。
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注销其评审合格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不得销售软件。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后的交通造价软件如在设计程序上或相关计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做好软件的数据更新、程序升级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其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举办相关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应当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软件中出现重大错误、更新升级不及时、服务承诺不到位的,将酌情取消其评审合格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注明所使用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合格证号,否则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