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2011-07-15 15:42:17 字体放大: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相关,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理解。

(三)勘查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同时规定,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的规定进行。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不需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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