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2011-07-15 15:52:35 字体放大:  

1Z301102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重点解析]

此编制依据能做到理解即可。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

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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