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用电要求

2010-11-22 09:34:05 字体放大:  

一、基本规定

(一)电气设备及元件

1.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2.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3.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电动设备。

4.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规定的截面,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5.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

6.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做出标记妥善放置。

(二)施工照明

1.110V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m,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2.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他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3.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三)施工电源

1.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2.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量绝缘电阻。

3.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