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工程发包制度

2012-03-15 11:34:5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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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小编总结归纳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工程发包制度,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一、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会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二、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