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供考生参考。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人们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具体而言,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已经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并具有可能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这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