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

2012-06-14 16:59:5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供考生参考。

第一篇 民法基本知识

一、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

1、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特征:

熟悉:

1、 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主要特点:①作为民事主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③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主要特点:①当事人主体平等;

②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

③与主体不可分割。

了解:

1、 民法的作用:

(1) 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 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 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基本原则的概念

1、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4、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5、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6、 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7、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熟悉:基本原则的内容

1、 平等原则: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原则:

(1)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 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庙宇权利义务;

(3) 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 等价有偿原则:

(1) 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 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2) 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 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4、 公平原则:

(1) 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 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