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综合辅导合同的履行

2012-01-04 17:19:3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必须是自己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原告已经履行部分债务时,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如标的物的灭失、义务人履行不能等,就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只能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适用。在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场合,被要求履行义务的被告方只要表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原告方则负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否则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

(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效力的表现,其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只有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将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以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以减少后给付义务人的损失。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要求先给付义务人对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暂时履行或者延期履行,表明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后履行抗辩权成立后,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进行适当履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消失,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债务。可见,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又称延期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后,仍然可以追究先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相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时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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