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厅发【2011】20号“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和晋国土资函【2007】213号“关于委托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办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决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内容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9月17日-9月18日。
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如下:
9月17日 |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
8:30-9:30 |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
10:3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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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
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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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 |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
9:00-11:30 |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
14:30-17:00 |
二、 报名事宜
(一)报考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⑴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⑵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⑶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⑴、⑵、⑶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⑵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⑶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⑷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