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呼逆向一侧正在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时,不准侧坐或背向驾驶员骑坐;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车辆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单位、高业店铺、居民应当保持门前人街道干净、整洁、秩序井然,纠正和检举违章占道的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将商品摆出店堂占用人行道经营;
(二)不准随意停放车辆和准许他人停放车辆;
(三)不准向人行道、车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从事制作加工或对机动车辆进行维修、擦洗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人行道和其他交通管理设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业的,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按规定的进间、地点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作业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
(三)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修复被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第三十二条 下列占用道路事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二)设置广告、指路牌;
(三)从事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调整或设置通勤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的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均按本规定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服用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药物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使用涂改、伪造、逾期或挪用、骗取机动车牌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的;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在设有中心实线的道路上越线、压线行驶的;
(二)驾驶车辆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传呼信息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的;
(四)在机动车道随意停车上下人、出租车遇有逆向一侧乘客招手时随意调头的;
(五)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