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道路交通安全法说明

2012-07-26 15:25:40 字体放大:  

(一) 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时;

(二)持非本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正式驾驶证,申请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时;

(三)参加审验时;

(四)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吊扣3个月以上的驾驶证处罚时。

经检查不合格的,对前款(一)、(二)项的人员不予办理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对前款(三)、(四)项的机动车驾驶员,注销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同时推、骑两辆以上车辆;

(二) 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部位驾驶;

(三) 不准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和戴耳机。

第二十二条 年满16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正常的人,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他人员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四章 车辆行驶与装载

第二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同方向划有3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汽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驶;借道行驶时,只准借用相邻的车道;

(二)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的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出租客车空车营运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

(三)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车行宽度在12米以上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8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四)在没有交通标示、交通标线控制或在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遇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或者行进方向交通受阻时,必须在道路右侧依次行驶或停车等候,不准从前车左右绕行或将车头探出;

(五)轻便摩托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右边2米的路面内行驶,不准从前方机动车左侧超越;当前方机动车道受阻时,在不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驶过受阻路段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六)非机动车因本车道道路损坏、施工或被机动车临时占用不能正常行驶时,可以在距障碍10米以内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但须紧靠障碍最外缘行驶,绕过障碍后10米以内驶回原车道;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推行,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推行和其他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当直行通过,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八)出入门位于车辆禁行道或单行道路段内的单位,其车辆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不受禁行或单行的限制,但必须选择距本单位最近的路口进出;

(九)行车道因施工被部分占用时,占用道路的纵向长度不足30米的,准许受阻一方的车辆逆向行驶,但不得妨碍对行车辆通行,驶过施工路段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占用道路的纵向长度超过30米的,未施工的路面作为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准许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