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2-07-04 15:20:22 字体放大: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第九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第九十八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

(五)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第一百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