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一百零一条 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三)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第一百零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四)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七)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二)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六条 对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交通警察将其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驾驶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驾驶人信息卡、处罚决定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银行信用卡划拨的方式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