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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财务”与“财政”同处于分配系统。人类社会先有生产者(生产单位)凭借所有权而进行的经济属性的分配。当国家出现及社会经济发展到生产成果有剩余物时,凭借国家主权所有进行的财政属性的分配开始产生和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人类社会制度的不断改变,分配系统便是经济属性的分配和财政属性的分配的并行发展和完善。“财政”是从经济属性的分配关系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分配关系;“财务”则是保持经济属性分配的属性而不断发展。
在社会主义分配系统中,“财务”作为经济属性分配的形式之一,构成财政分配系统的基层环节。财政向企业投入的资金规模、速度、结构会严重影响依靠财政帮助的企业的财务资金运动规模、速度和结构;反之,企业财务资金运动结果——销售收入和纯收入——对财政收入多寡有积极作用。企业销售收入纯收入规模不大,财政凭借国家主权所有和凭借投资者所有权组织的财政收入就不丰盈。
目前,有人主张将国家凭借投资者所有权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从财政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有待进一步认定其合理性和可能性。
首先,这一主张忽视“国家财政”所包括的财政属性分配的经济属性分配,忽视了国有企业二重性及与国家财政的内在联系。以为在政企分开后,国家财政应放弃对凭借投资者所有权取得的收入的管理权,而由另一家国家机关管理。显然,这既不是政企分开的宗旨,也不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分税制”和实行“税利分流”,既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收益(国家股息和红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凭借投资者所有权的权益及凭借投资所有权的收益不断增加,以保证国有经济在市场中的地位。
其次,主张集中管理企业财务成果中的国家投资者所有权收益(即财政收入中的经济属性分配)的主要理由是为了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事实上,即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国家投资所有权收益的财务收支计划,也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明确决定,并不意味着能保证国有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只有财政最能体现国家主权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国有资产产权隶属于国家主权,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不应是某一机构或这个机构派往企业的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是一种法律认定:国家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产权责任代表(企业厂长或经理)的义务、责任、权利、利益、应由法律认定。所以,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责任代表的关键不是集中管理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利益,而是立法,通过法律来认定和明确。
明确认识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发挥财政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其次,有利于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打破企业吃国家财政大锅饭的旧观念,使企业财务独立运作,自担责任和风险。最后,有利于财政收入取之有据,取之有度,防止国家越权分配挫伤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积极性。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企业财务研究与管理改革问题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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