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8-25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有按坏账损失和债务重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以下就是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CAS 12)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及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规定,将上述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戴华江(2010)认为,现行的CAS 12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以债务重组方式或作坏账损失方式处理均有不妥,应用“还原法”进行账务处理。沈偶华、戴华江(2010)认为把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更能真实反映营业利润。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应收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则重组时会因原来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不同而导致重组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不同,而且其不能反映债务重组损失的实际金额。
例:甲公司2013年11月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价税合计50万元,双方协商于2014年1月付款,甲公司按正常销售进行了收入处理。2014年由于乙公司发生了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协商乙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40万元后,余款不再偿还。
我们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其会计处理:(1)如果2013年末甲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8万元。(2)如果2013年末甲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16万元。
按CAS 12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下甲公司债务重组时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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