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财务管理 > 融资决策论文

我国融资融券实现路径:横向比较及前瞻

编辑:

2013-12-02


  3.2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参与主体范围
  随着“融资融券”的酝酿上马,相关各方都陆续出台了各项操作政策。国内融资融券标的的限制条件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二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二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不得低于130%;如果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从融资融券标的和保证金的横向比较看,我国比美国和日本都要更为严格和谨慎一些。
  2010年1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申请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需满足净资本50亿元以上、通过“全网测试”和符合“一参一控”等六大条件。将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选择6、7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指导意见》对于参与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倒没有规定,而是将该权限下放给券商。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投资者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设立最低要求,由试点券商根据自身情况,从严掌握。有券商人士表示,资金不低于50万元是目前业内认为可能性较大的标准。
  从相关各方出台的政策来看,虽然“融资融券”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了,但还是伴随着诸多限制,短时间来看,还只是少数几家实力雄厚的券商和少数高端投资者玩的游戏;对于大多数券商和一般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为此,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下一阶段应进一步适度降低门槛、扩大融资融券参与主体范围。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